2024年11月20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关于印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应急〔2024〕160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将替代《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5〕87号)、《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8〕8 号)。
现就《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本《实施细则》对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与颁发、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其中,《实施细则》中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依据《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