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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4-11-14

2024年11月12日,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24日,相关意见请于11月24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gzyjglwhpjgc@gz.gov.cn。

现就本《目录》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本目录(征求意见稿)对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的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除港口码头区域以外的广州市行政区域。

《目录》根据《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168号修订)、《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广东省化工园区安全整治“十有两禁”工作措施》等有关规定而制定。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广东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目录》制定了《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和《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并给出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清单》。

《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共计145项危险化学品,其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广州市范围内全环节(不含化工园区)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共计635项危险化学品,其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区域内只允许使用、运输和批发经营,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区域以外允许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未列入《目录》《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和《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全市(不含化工园区)只可以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形式进行流通。涉及国计民生的危险化学品除外。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清单》,共计18种,广州市从严审批新建、扩建涉及硝化工艺和过氧化工艺以外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清单》所列工艺生产建设项目。本市从严审批新建、扩建涉及光气、液氨、液氯、液态烃、硝酸铵等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此外,本《目录》涉及定义如下:

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的危险化学品。试剂储存、使用和运输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港区内及集疏港的道路运输)。

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是指根据《广州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穗工信函〔2024〕18号),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本《目录》所述的危险物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区域,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专项规划范围为准。

附件:《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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