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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的易制毒企业或者个人是否应当配合监督检查?
时间:2024-11-13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隐匿,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文章参考

官方链接:https://gaj.nantong.gov.cn/ntsgaj/wdzsk/content/bce3f8a6-7053-4cb0-8222-5f500f208fcc.html

工具:中国易制毒化学品名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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