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4年 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自2024年11月15日起实施,届时将替代《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3号)。
现就本《公告》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本公告对进口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进行了规定,包括是否为固体废物、海关商品编号、检验规则等,适用于从事再生铜及铜合金原料、再生铝及铝合金原料的进口等相关活动。
固体废物:
符合附件中附表要求的再生铜铝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海关商品编号:
再生铜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30、7404000050;
再生铜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404000020、7404000040;
再生纯铝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40;
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50;
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7602000020、7602000030。
检验规则:
除放射性污染检验应符合海关专门检验要求外,再生铜铝原料的检验首先采用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是否符合附表指标要求时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GB/T 38470、GB/T 38471、GB/T 38472、GB/T 40382、GB/T 40386的相应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