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4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公告 2024年 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表明:
一、自2025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生产和进出口8种类添汞产品,包括:
(一)用于普通照明用途、不超过30瓦、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的带集成镇流器的紧凑型荧光灯;
(二)用于电子显示的各种长度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1.长度较短(≤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3.5毫克;
2.中等长度(>500毫米且≤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5毫克;
3.长度较长(>1500毫米),单支含汞量不超过13毫克;
(三)体积描记仪中使用的应变片;
(四)熔体压力传感器、熔体压力变送器和熔体压力感应器(不包括在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的情况下、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电气和电子测量仪器);
(五)汞真空泵;
(六)轮胎平衡器和车轮平衡块;
(七)照相胶片和相纸;
(八)卫星和航天器的推进剂。
二、禁止在牙科治疗中使用散装汞;禁止将牙科汞合金用于乳牙、15岁以下患者及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牙科治疗,除非牙科医生根据患者的需要认为必要。
三、禁止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及《修正案》所规定的不得生产、进出口的添汞产品纳入组装产品。
四、除非另有规定,用于研究、仪器校准或用于参照标准的产品,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生产、进出口的要求。
全文请见附件。
附件:《关于发布汞真空泵等8种类添汞产品和牙科汞合金管控要求的公告》
文章参考
官方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410/t20241014_1089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