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第8规定:
运作者于完成前条首次备查后,应依下列规定期限,再行检附前条第一项所定数据,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定期备查:
一、依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完成首次备查者,应于该备查之次年起,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间办理。
二、依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完成首次备查者,应于该备查后,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别办理。
附件:《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文章参考
官方链接:https://prochem.osha.gov.tw/content/info/QuestionDetail.aspx?Classify=1&Id=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