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属表面处理的水洗槽,清槽时候的废液,废渣是否可以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金属或塑料表面处理的废槽渣,废槽液确认为危险废物?是否可以按危险废物鉴定通则,不需要属性鉴别报告就确认为危险废物?
答: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金属或塑料表面洗涤工艺产生的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铝、镁材(板)表面酸(碱)洗、粗化、硫酸阳极处理、磷酸化学抛光废水处理污泥,铝电解电容器用铝电极箔化学腐蚀、非硼酸系化成液化成废水处理污泥,铝材挤压加工模具碱洗(煲模)废水处理污泥,碳钢酸洗除锈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代码336-064-17。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建议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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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链接:https://gdee.gd.gov.cn/hdjlpt/detail?pid=2973437&via=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