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5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自2024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本公告对锑等物项的出口管制进行了规定,包括需许可方可出口的锑等物项、出口经营者出口许可手续的办理和申请及文件提交、出口许可证的审核和颁发及申领和签发、监督管理等,适用于从事锑相关物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的出口活动。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锑相关物项。
1.锑矿及原料,包括但不限于块、颗粒、粉末、结晶体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617101000、2617109001、2617109090、2830902000)
2.金属锑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锭、块、珠、颗粒、粉末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0101000、8110102000、8110200000、8110900000)
3.锑的氧化物,纯度大于等于99.99%,包括但不限于粉末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8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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