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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出口要求的相关事宜
时间:2024-06-25

问:如果我想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出口业务,我个人需要什么资质(或者说贸易商需要哪些许可)?

答:您好!现对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出口危险化学品时,海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依法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出口检验模式为“产地检验+口岸查验”。企业出口前应向产地海关申报检验,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提交以下材料: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2.《出入境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在货物实际出口时,口岸海关按照布控指令在口岸实施查验,进行货证一致性等项目的验核。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危化品企业需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建议您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咨询企业资质问题。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2《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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