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条例》对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和监管、责任主体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安全风险的评估和报告、罚则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报告等工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国家对电力、铁路、民用航空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报告等工作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对电力、铁路、民用航空等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安全风险,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固有的危险源或者危险有害因素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组合。
第三条 安全风险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全面辨识、科学评估、分级管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鼓励支持安全风险管控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照授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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