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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范围释义
时间:2024-05-09

问: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是否可以理解为,当企业生产的化学品,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不超过1吨,就可以免于检测。例如我开发新化学品,研发共对方用于研究,产量只有100kg,就可以免于此鉴定和分类。

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规定“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对于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未超过1吨的化学品可以免于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建议此类化学品的生产者也应该掌握化学品的基本危险性信息,加强安全管理。

附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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