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按照以上规定,企业成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将队伍建设情况报送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附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按照以上规定,企业成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将队伍建设情况报送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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