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4日,中国民航局发布了《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以下简称《管理程序》),并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管理程序》是为保障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相关规定而制定。
《管理程序》对放射性物品航空运输的管理职责、放射性物品运输操作、托运人责任、承运人责任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于放射性物质或物品的航空运输。
《管理程序》规定承运人有如下责任:
1.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 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按照托运人提供的应急响应方案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属地民航安全监管部门。如载于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品发生核与辐射事故,除报告民航危险品主管部门外,还应立即报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便提供核与辐射事故专业技术支持。
3. 承运人收运放射性物品时,应依据 《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严格检查托运人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和批准证书,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承运人不得收运。
......
《管理程序》全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