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至2024年4月12日。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起草了《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4月1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邢雪彬
电话:(010)65645595
邮箱:ods@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 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严格控制氢氟碳化物化工生产建设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3月30日
本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要求自规定之日起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 13 种受控用途HFCs 生产设施。以避免受控用途 HFCs 产能持续增加,确保可持续履约。
二是已建成的受控用途 HFCs(包括全部 18 种)生产设施,在进行改建或者异址建设时,不得增加原有产能,不得增加受控用途 HFCs品种。确保企业实施生产线技术改造或搬迁不影响履约目标实现。
三是明确受控用途 HFCs(包括全部 18 种)生产设施进行试生产产生的 HFCs 也应纳入配额管理。在设施验收合格并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配额后,方可在配额范围内使用和销售试生产产生的 HFCs。
四是对于副产 HFCs 的生产设施,副产的 HFCs 应作为原料用途资源化利用,如用作受控用途也应纳入配额管理,或进行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五是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部分品种 HFCs 需求可能进一步增长或出现新的应用场景,对确需新建、扩建的受控用途 HFCs 生产设施,在确保履约的前提下,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切实保障国内供应和相关行业企业使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