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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设施的相关问题咨询
时间:2024-03-22

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这里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企业与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有何不同?

答:您好,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所称“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储存设施”概念相同。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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