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公告》对货物进出口时的报关单申报要求进行了调整,包括“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申报项目名称调整等,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相关活动。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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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全文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