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是一间生产出口充电式电动工具的企业,产品使用外置锂电池组的形式提供电力。因为锂电池组属于第九类危险货物,当锂电池组的瓦特-小时比率超出100WH时,需要按危险货物规则进行包装运输,同时出口时需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我司出口包装有两种形态:1.锂电池组(联合国编号:3480);2设备与锂电池组打包在一起(联合国编号:3481),两种形态根据国际标准都使用II类包装容器包装锂电池组(已取得了性能鉴定),然后再放入外包装中。请问:依据海关监管准则,我司可以使用内包装的性能鉴定向海关申请货物的使用鉴定?而无须以外包装向海关申请使用鉴定?
答:内包装满足危险货物包装要求且通过性能鉴定的,外包装可无需使用危险货物包装,但外包装应满足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标记和标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