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2023年12月8日,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3〕6号,以下称《办法》)。《办法》对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现就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1年以来,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先后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交安监发〔2011〕777号)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发〔2013〕470号)(以下称“两个办法”)。两个办法自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丰富了安全监管手段,提高了安全监管效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督办等工作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研究出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正文共分五章三十三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职责分工、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为警示,包括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部级、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警示的情形,警示内容以及部实施警示的程序等内容。
第三章为约谈,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行业中央企业有关负责人、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的情形,细化了约谈通知、约谈材料、约谈实施、约谈纪要、整改督导、联合约谈以及部实施约谈的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为挂牌督办,包括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及以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挂牌督办的情形,细化了督办通知、整改方案、跟踪督导、核销申请、督办核销、问题通报以及部挂牌督办的程序等内容。
第五章为附则,包括第三十条至三十三条。明确了长航局、珠航局、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参照执行,三个国家局根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制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