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4日,应急管理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的发布实施是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对工贸企业、有色企业、建材企业、机械企业、轻工企业、纺织企业、烟草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进行了规定,共列举了64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判定情形,便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工贸企业应用,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中重点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本《判定标准》中第三条“管理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所有相关工贸企业;第四条至第十条“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7个行业的工贸企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和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3个领域的相关工贸企业。
(2)冶金、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炼铁高炉,30吨以上的炼钢转炉、炼钢电弧炉、钢水精炼炉的,相关要求按照第四条冶金企业(一)、(二)、(四)、(五)、(六)、(七)、(八)项执行。
(3)有色以外的工贸企业中存在深井铸造工艺的,相关要求按照第五条有色企业(三)、(六)、(七)、(八)、(九)、(十)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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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解读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