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结旨在控制并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各缔约国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表逐步淘汰ODS生产和使用以实现年度履约目标。议定书对各个国家每种ODS物质设定了国家基线,即允许的最大生产、消费和进出口量,以及各种物质、各年度生产、消费和进出口控制目标,非常具体并且完全量化。各国须在各年度控制目标内组织相应的生产、消费和进出口活动。
针对《蒙特利尔议定书》履约的这一特殊量化要求,环保部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逐步建立了配额许可制度。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和要求,对于基线年有相应生产、消费的各企业,确认其初始配额并逐年下发年度配额;对于基线年没有生产、消费的企业,没有取得相应配额的权利。也就是说,ODS生产、使用配额许可事项仅针对固定范围的生产、使用企业,任何新企业没有申请生产、使用配额并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