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5号)(以下简称《决定》),并与发布之日起施行。《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对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和备案、运营管理、行车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单位/机构。现就相关修正内容解读如下:
此次修正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1号)基础上做出了相应修改,修改内容涉及下调了2项事项的罚款数额,即:
1. 下调了“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含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
具体修正条款为: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 2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下调了“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国籍标识标志行为的罚款”数额。
具体修正条款为: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删去第五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处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1.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