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于2023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以下简称《决定》),并与发布之日起施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用车辆和设备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监管活动,不适用于军事危险货物运输。现就相关修正内容解读如下:
此次修正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基础上做出了修改。修改内容包括:取消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为落实《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要求,交通运输部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取消了上述罚款事项。
此外,依据国家机构改革部署,对部分机构名称进行了相应修改,如:
1. 将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2. 将第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依据近两年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处罚规定进行了梳理和调整,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如:
1.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其中的“有违法所得的”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
2.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近两年标准修改、废止情况,对引用的标准名称进行了相应更新,如:
1. 将第三条中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第四条中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2. 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附件: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