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是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不同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运输,强化对危险性较高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对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资质条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通过增加企业自有车辆数量至10辆,提高对危险性较高的剧毒、爆炸品道路运输市场的准入门槛,其目的是要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逐步实现规模化、专业化。在此强调指出,其中“10辆以上”并不是指专门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车辆数辆需要达到10辆以上,而是企业所有危险货物运输的自有车辆达到10辆以上即可以满足车辆数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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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时间: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