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做出了修改,修改内容包括“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无船承运业务审批”2项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并细化完善备案要求,适应于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个人/单位/机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项中的“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将第五项中的“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修改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经营”,“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修改为“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
二、将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国际船舶”修改为“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中国企业法人申请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或信息。申请材料或信息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三)公司与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
(四)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五)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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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修改内容及2023年修正版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