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WCO)协调制度委员会(HSC)关于“导热液体”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并于2023年10月11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现对本公告做如下解读。
“导热液体”的成分为部分氢化的三联苯(74~87%)、部分氢化的四联苯及苯环数大于4的多联苯(10~18%),以及三联苯(3~8%)。从生产工艺看,该“导热液体”由纯苯经缩合、除杂、加氢等加工制得,不属于“蒸馏高温煤焦油所得的油类及其他产品”。从组成成分看,高温煤焦油蒸馏所得的油类及其他产品中不含部分氢化的三联苯及多联苯,因此该“导热液体”不属于“高温煤焦油蒸馏所得的油类及其他产品”的“类似产品”。
综上,该“导热液体”属于未在《协调制度》其他品目中列名的混合物,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归入品目38.24、子目3824.99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