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35号令公布了《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将于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则》出台的背景、工作过程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工作过程
原《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27号)自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明确了外航在我国境内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了外航在我国境内运行的规范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运行量稳步提高,外国航空公司运行所覆盖的航点也逐渐从东部沿海、大城市向中西部、中小城市延伸,运行环境越来越复杂。近几年,中国民航局在加强对我国国内航空公司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力度的同时,也着力加强了对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境内运行的监督检查。
根据规章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民航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行业意见,并根据有关行业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在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后,形成了规章修订送审稿。2017年12月13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于12月18日公布。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部分运行要求。
根据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境内运行的特点,此次修订增加了监听应急频率的要求,以及地形警告系统和机载防撞系统的配置和运行要求。这些要求在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要求以及国际通行惯例保持一致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保证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的安全运行。《规则》中还增加了湿租航空器的限制,以及携带航空承运人所在国颁发的运行规范副本的要求。同时还强调了航空公司在制定飞行计划时所使用的机场和飞机必须已在运行规范中经过批准的要求。
(二)增加在我国进行特殊运行的评估要求。
随着我国运行管理的不断规范、规章体系的不断完善,出现了我国运行要求更加细化、国外民航当局批准文件无法体现此方面能力的情况,例如高高原运行等,但运行风险却是现实存在的,因此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我国针对外国航空承运人在我国进行特殊运行的评估要求。
(三)其他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运行规范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后不接受其申请的明确要求等,同时将原规章中附录A运行规范申请书的内容删除,在监察员手册对申请书内容加以明确。
本规则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之前已经取得运行规范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于2018年7月29日之前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
来源: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006/t20200623_3307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