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目的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构建安全管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管理部门和经营人围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面临重大事故隐患缺乏明确判定依据的问题,这个问题长期困扰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是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为此,部组织编制印发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以下简称《判定指南》),指导各地科学判定重大事故隐患,完善隐患治理的制度体系,对重大隐患实行精准和闭环管理,坚决遏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内容
《判定指南》共12条,兼顾了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判定指南》第1条、第2条分别明确了制定目的、依据和适用对象。第3条明确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领域5个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作业环节的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和危险货物违规存放、工艺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重大安全管理缺陷等。第4条至第8条针对上述5个方面,细化了24种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避免遗漏,同时考虑到各地实际,第9条设定了兜底条款,各地在24种情形之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较大且难以直接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依法进行论证分析和综合判定。第10条明确了消防和特种设备等特殊领域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第11条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后续处理进行了衔接性规定。第12条对有关术语进行了定义。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重大隐患的定义。
《判定指南》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年第16号),明确了事故隐患和重大隐患的定义、构成要件。对重大事故隐患明确为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事故隐患。在事故隐患定义上聚焦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关于判定方法。
一是梳理编制了隐患清单。根据法规标准的要求,对七类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从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个层面,经过全面梳理辨识,形成了共约3500条的隐患清单。二是逐条对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进行分级。对辨识出的隐患,通过对发生事故的概率、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难易程度进行分析,采用风险矩阵法,得出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度等级,对隐患进行分级排序,初步确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三是进行事故关联分析和分类归纳。将初步确定的重大隐患清单与典型重特大事故的原因进行关联分析,并经多次研究讨论,归纳总结,得出5个方面24种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四是开展了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验证。研究制定过程中,我们还以沿海某港为例对判定指南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了验证,实践检验了可行性。
四、主要条文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 “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等。
(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6.2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4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1.6条、第6.1.8条、第6.1.11条、第6.1.12条、第6.1.1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6条、第6.2.7条、第6.2.9条、第6.3.2条、第6.3.5条、第6.3.9条等。
(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3.4条、第4.1.8条,《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第4.10条,《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7.4.6.6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8.1.6条,《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版))第3.1.1条、第3.1.3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6.1.5条等。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等。
(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3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3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3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8、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第5.8.1.2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6.1.10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2.5条、第6.2.16条、第6.5.8条等。
第五条 “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货物的码头,未按《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等规定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5.6.12条: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的大型码头应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
(二)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未按装卸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吹扫介质的选用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7.4.6.8条: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应根据装卸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输送液化烃和有毒介质的工艺管道或设备排空时,必须采用密闭排放式。第7.4.6.8条:采用吹扫排空工艺时,扫线介质的选用应保证作业安全和作业质量。
(三)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压力检测和安全泄放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7.4.6.9条: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系统应设置压力监测和安全泄放装置。
(四)储罐未根据储存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添加抗氧化剂或阻聚剂、保温储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2条、第6.1.3条、第6.1.8条对储罐应设置氮封保护系统作出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7.6条:生产或储存不稳定的烯烃、二烯烃等物质时应采取防止生成过氧化物、自聚物的措施。第6.2.3条: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第6.2.4条: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五)储罐(罐区)、管道的选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章、第9章,《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章、第6章等。
第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规和标准有: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7.4.5条等。
(二)危险货物作业大型机械未按规定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7.1.6条等。
(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6.3条、第12.6.4条、第15.1.2条、第15.1.3条、第15.1.9条,《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15.10.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4.3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3.0.1条、第4.3.1条、第4.3.6条,《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165-5-2016)第9.3.1条、第9.3.2条、第9.3.3条等。
(四)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的;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设施,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
(五)工艺设备及管道未根据输送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及作业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者紧急切断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1条、第15.1.5条、第15.1.8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6.3.10条、第6.3.11条、第6.4.1条、第6.4.2条,《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7.4.6.7条、第15.10.5条等。
(六)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类型、功能、数量要求,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七条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其外部周边地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等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规和标准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7)第4.9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2条、第3.4.3条、第3.5.1条、第10.2.1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1.9条,《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第4.2.5条,《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5.6.1.17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0条等标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有关安全防护距离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制修订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
(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内部装卸储运设备设施以及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标准有: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第4.2条、《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5.6.1.18条、第5.6.1.19条、第5.6.3.1条、第5.6.3.2条、第5.6.4条、第5.6.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第3.4.3条、第3.4.4条、第3.5.1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6条、第5.1.3条、第5.1.7条、第5.1.8条、第5.1.13条、第6.1.15条、第6.2.3条、第8.1.2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5.2.1条等。
第八条 “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实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第四十一条等。
(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规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等。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
(四)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危险作业的。
此款涉及的主要法律和标准有: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1条、第5.4.1条、第5.4.2条、第6.4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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