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录》中所有废水处理污泥的认定遵循“以废水定污泥”的基本判断原则。废水来源符合《名录》中所描述的工艺来源,该废水处理污泥即属于该类危险废物。以下几种情况,虽然废水中包含《名录》中所描述工艺的废水,但是不应认定属于名录所述污泥:
一是具有明确特征污染物和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特征污染物满足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或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例如,电镀废水经处理后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中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后,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17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二是特征污染物不明确或缺乏专门的污染排放标准的废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满足接管标准后,进一步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例如,农药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满足接管标准的废水,进一步单独处理或与其他污水混合处理产生的污泥不属于HW04所定义的危险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