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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职健发〔2024〕39号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2-16 16:46:56
最新版发布于 2024-12-11
自 2025-08-01 起实施
废止
行业:
工化
区域:
中国大陆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主要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包括了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及其他职业病。
替代法规
本文件于2025年8月1日替代《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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