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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4-09-02 08:46:06
最新版发布于 2024-08-02
自 2024-09-01 起实施
废止
行业:
工化
区域:
中国大陆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内容:
本公告将7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分别为4-(N-苯基氨基)哌啶、1-叔丁氧羰基-4-(N-苯基氨基)哌啶、N-苯基-N-(4-哌啶基)丙酰胺、大麻二酚、2-甲基-3-苯基缩水甘油酸及其酯类、3-氧-2-苯基丁酸及其酯类、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酯类,适用于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等相关活动。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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