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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函〔2024〕17号
海关总署稽查司、商检司关于在全国海关实施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7-16 09:20:35
最新版发布于 2024-07-08
自 2024-07-08 起实施
废止
行业:
工化
区域:
中国大陆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本通知对在全国海关实施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进行了规定,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开展试点、“批次检验”模式、工作要求,并给出了《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操作指引(试行)》。本操作指引对检验批次确定、作业要求、动态管理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试点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列明的出口危险化学品,以及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6.2类感染性物质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除外)的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的“批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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