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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2-01 09:32:40
最新版发布于 2024-01-16
自 2024-02-01 起实施
废止
行业:
工化
区域:
中国大陆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主要内容:
本通知对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并给出了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产品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商品名称、备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等信息。适用于从事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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