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 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口包装问题,想请教一下:我司从日本进口一批危险化学品,同时属于危险货物。包装为钢桶,UN标记:1A2/Y1.2/100/22,该批产品的SDS上显示包装种类为三类包装,密度(比重)为1.5。 我们的理解是Y1.2可以包装Z1.5货物,参考依据: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6.1.3 注3的解释:例如,一个带X或Y标记的包装,可用于装运划入危险性较低包装类别的物质,其相对密度的最大允许值(相对密度(d)视为与比重(SG)同义),酌情根据 6.1.5 中对包装的试验要求所标示的系数 1.5 或 2.25 确定,即包装类别I包装经过试验可以盛装相对密度为 1.2 的产品时,也可用作包装类别II包装,盛装相对密度为1.8的货物,或用于相对密度为2.7 的包装类别III包装。 我司理解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理由是?
答:您好,根据您的咨询答复如下:《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6.1.3注3的全文是“标记并不一定写明试验水平等各项全部细节,相关信息可能需要在试验证书、试验报告或符合试验要求的包装登记册中进一步详细说明。例如,一个带X或Y标记的包装,可用于装运划入危险性较低包装类别的物质,其相对密度的最大允许值,酌情根据 6.1.5 中对包装的试验要求所标示的系数 1.5 或 2.25 确定,即包装类别I包装经过试验可以盛装相对密度为 1.2 的产品时,也可用作包装类别II包装,盛装相对密度为1.8的货物,或用于相对密度为2.7 的包装类别III包装。当然,前提是所有性能标准仍能达到相对密度较高货物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有相应的试验证书、试验报告或符合试验要求的包装登记册进一步详细说明该包装所有性能标准能达到相对密度较高货物的要求,包装类别I包装经过试验可以盛装相对密度为 1.2 的产品时,可用作包装类别II包装,盛装相对密度为1.8的货物,或用于相对密度为2.7 的包装类别III包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