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锂电池货物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及 JT/T 617 标准中特殊规定188类货物通关

时间:2023-12-25
危险货物
进出口
锂电池

问:您好,关于锂电池类货物,在友谊关口岸通关,海关通知是口岸没有危险品通关资质,但是电池容量和功率有大有小,公路运输参考《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及 JT/T 617标准,GB12268-2012 标准中,对于100Wh 及以下的锂离子电池组及20Wh以下的单电池,符合特殊规定 188,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JT/T 617-2018 标准中,也有同样规定,对于100Wh 及以下的锂离子电池组及20Wh以下的单电池,适用特殊规定 188,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运输条件鉴定书同样分类为非限制性货物或者锂电池符合特殊规定188类货物,请问非限制类的符合特殊规定188的锂电池货物是否可以在友谊关或者广西其他陆运口岸通关呢?

答:您好!根据海关监管规定,需按照一定比例在口岸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承运运输工具依法实施查验。在此过程中,相关货物及其承运车辆涉及在口岸货运站(场)内停靠等待、装卸开拆和存放仓储等作业。而锂电池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的危险货物需要在具备安全监管条件的场所内开展相应作业,符合GB12268-2012及 JT/T 617 标准中特殊规定188的锂电池可不按危险货物运输,但其属于危险货物本质未改变,友谊关口岸及广西其他边境口岸目前暂不具备相应安全监管条件。 目前,广西口岸中仅钦州港口岸具备锂电池出口安全监管条件,建议你单位综合评估,选择具备条件的口岸开展相关业务。

附件:1.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

          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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