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7号令下取得的简易登记证,应当遵守《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相关规定。
7号令下取得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证的是否需要变更为备案形式?
时间:2023-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