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首次生产之日或者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报告。
常规申报登记证(进口型)的申报人首次进口登记物质实验室自用,不涉及销售,是否需要办理首次活动报告?
时间:2023-09-15
进出口
新化学物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