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的规定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截至2021年1月1日,有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但未满五年的,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截至2021年1月1日,尚无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的,自《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之日起满五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按照《办法》的规定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符合上述规定的化学物质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企业无需提交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