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经营者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通用许可?

时间:2026-06-10
中国
进出口
两用物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出口经营者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用许可。建议有意申请通用许可的出口商提前与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申请通用许可,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四)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五)两用物项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有关情况说明。

(六)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运行情况说明;

(七)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申领及使用情况说明;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工具:中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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