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CLP法规,对于仅用于出口且在欧盟境内仅进行运输操作的物质或混合物,不强制要求进行CLP标签标识。但必须在生产、包装和储存阶段考虑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因素,以确保这些物质和混合物得到安全处理。
然而,欧盟事先知情同意条例(PIC法规,(EU) 649/2012)(该法规在欧盟境内实施了《鹿特丹公约》)要求所有出口的化学品必须依据欧盟CLP法规、《植物保护产品法规》((EC) No 1107/2009)、《生物杀灭剂产品法规》((EU) No 528/2012)或任何其他相关的欧盟立法进行分类、标签标识和包装,除非这些规定与进口国的任何特定要求相冲突。更多信息可查阅《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欧盟PIC条例(EU) No 649/2012实施指南》第4.1节和第6.10节。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标签和包装要求,则依据基于联合国《规章范本》的相关运输法规执行。
附件:1. 《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2.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条例/欧盟事先知情同意条例/欧盟PIC》(Regulation (EU) No 649/2012)
3. 《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欧盟PIC条例(EU) No 649/2012实施指南》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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