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CLP法规,将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是指向第三方供应或提供该物质或混合物,无论是否收费,且行为发生在欧盟成员国以及已实施欧盟CLP法规的欧洲经济区国家境内。
此外,进口也被视为投放市场,其定义是将物质或混合物实际引入欧盟以及已实施欧盟CLP法规的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关境之内。
就通报义务而言,投放市场是前提条件。欧盟CLP法规第39条所提及的物质若被投放市场,则必须向C&L名录进行通报。但若同一通报人此前已在注册或通报过程中提交了CLP第40条所要求的信息,则无需再次通报。
通报时限取决于物质投放市场的具体日期。物质投放市场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向C&L名录的通报。
对于进口行为,一个月的通报时限从物质或混合物实际进入欧盟成员国及已实施欧盟CLP法规的欧洲经济区国家关境之日起计算。
附件:《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