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CLP法规第40条第3款规定,2010年12月1日及之后投放市场的物质,必须在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进行通报。此外,欧盟CLP法规第4条第1款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在投放市场前,必须依据欧盟CLP法规第二篇对物质进行分类。
此外,欧盟CLP法规第8条第2款要求:为判定物质是否具有附件I第2部分所列物理危害,制造商或进口商须按该部分要求进行测试以完成分类,除非已有充分可靠的信息。
因此,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对未列入欧盟CLP法规附件VI或虽列入但未针对特定物理危害进行分类的物质进行物理危害测试,并在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通报该分类。
然而,某些物质可能仅以极小数量投放市场(例如用于研发(R&D)的物质用量)。此类数量可能不足以进行物理危害测试。当尚未获得充分可靠的物理危害信息时,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执行欧盟CLP法规附件I第2部分规定的测试可能不切实际且/或不具比例性。此类情形下不应强制要求物理危害测试。然而,应尽最大努力通过现有理论方法(如联合国测试方法筛选试验)结合专家判断评估物理危害,并采用评估结果中最严苛的分类。最后,若既无测试数据也无其他充分信息表明物质应被分类,则无需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进行通报。
附件:《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