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列入欧盟CLP法规附件VI的物质,或列入附件VI但未针对特定物理危害进行分类且尚无充分可靠物理危害信息的物质,制造商或进口商是否必须进行物理危害测试以确定其分类?

时间: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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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CLP法规第40条第3款规定,2010年12月1日及之后投放市场的物质,必须在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进行通报。此外,欧盟CLP法规第4条第1款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在投放市场前,必须依据欧盟CLP法规第二篇对物质进行分类。

此外,欧盟CLP法规第8条第2款要求:为判定物质是否具有附件I第2部分所列物理危害,制造商或进口商须按该部分要求进行测试以完成分类,除非已有充分可靠的信息。

因此,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对未列入欧盟CLP法规附件VI或虽列入但未针对特定物理危害进行分类的物质进行物理危害测试,并在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通报该分类。

然而,某些物质可能仅以极小数量投放市场(例如用于研发(R&D)的物质用量)。此类数量可能不足以进行物理危害测试。当尚未获得充分可靠的物理危害信息时,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执行欧盟CLP法规附件I第2部分规定的测试可能不切实际且/或不具比例性。此类情形下不应强制要求物理危害测试。然而,应尽最大努力通过现有理论方法(如联合国测试方法筛选试验)结合专家判断评估物理危害,并采用评估结果中最严苛的分类。最后,若既无测试数据也无其他充分信息表明物质应被分类,则无需向分类与标签名录(C&L)进行通报。

附件:《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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