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根据欧盟REACH法规第3条第5款,聚合物被视为一种物质。进口聚合物并不等同于将构成该聚合物的单体及其他物质投放市场。因此,进口聚合物的分类与标签通报义务仅适用于该聚合物本身。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残留在聚合物组成中未反应的单体,均被视为聚合物的组成部分。因此,与其他成分一样,这些单体应纳入聚合物的分类考量范围。
附件:1. 《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2. 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REACH法规(第78修订版)
来源:ECHA
工具:GHS分类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