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在安全数据表(SDS)的第2和第3部分中使用欧盟CLP法规附件VI和VII中出现的代码译文,而非完整的分类表述?

时间:2025-09-28
欧盟
SDS和标签

不可以。关于SDS的第2部分,可使用危险类别的完整表述或危险类别与类别代码。若采用完整表述,需使用SDS的语言版本。若采用危险类别及类别代码,需特别注意:各类危险等级对应的缩写实为代码,不可翻译。因此,这些代码必须保持与欧盟CLP法规附件VI和VII中给出的形式一致。如果使用了其他缩写或首字母缩略词,必须在SDS的第16部分以SDS的语言提供其完整文本和解释。

对于混合物,可在第3.2.3部分使用欧盟CLP法规附件VI和VII所列代码。同样,第16部分需包含完整表述。

附件:《欧盟物质和混合物(配制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

        

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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