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6日,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穗应急规字〔2025〕2号)。本通知公开印发了《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即2030年08月26日失效。
现就本《目录》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目录》对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工作进行规定,包括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四个部分,并制定了“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清单”等3项目录清单,适用于指导除港口码头区域以外的广州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在化工园区范围内,适用本园区《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广州市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遵守本《目录》的规定。
《禁止危险化学品清单》,共计105种,其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广州市范围范围内全环节(不含化工园区)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共计636种,其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在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区域内限制不得生产、储存。但涉及国计民生和应急救灾的加油站储存成品油、医疗机构储存医疗用氧气、发电机用柴油等场景不受《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清单》的限制,可以储存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相关危险化学品。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清单》,共计18种,广州市从严审批新建、扩建涉及硝化工艺和过氧化工艺以外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清单》所列工艺生产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新建、扩建涉及光气、液氨、液氯、液态烃、硝酸铵等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此外,本《目录》涉及定义如下:
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不含港区内及集疏港的道路运输)。
化工园区,是指根据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者省政府同意保留的化工园区。本《目录》所述的危险物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区域,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专项规划范围为准。
附件:《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来源: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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