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依照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取得登记核准而制造或输入既有化学物质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者,可按次处罚;经两次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者,可命令其停工、停业或将物质退运出口。
来源:台湾地区环境部
工具:1. 中国台湾既有化学物质清册(TCSI)
依据《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依照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取得登记核准而制造或输入既有化学物质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改善者,可按次处罚;经两次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者,可命令其停工、停业或将物质退运出口。
来源:台湾地区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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