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台湾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制造或输入每年达到一定数量的既有化学物质者,应依规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化学物质资料;制造或输入新化学物质者,应于制造或输入前90日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化学物质资料。前述既有化学物质及新化学物质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制造或输入。
2. 在进行化学物质登记作业时,若无法提供完整的物质辨识信息,将导致无法通过审核。请向该化学物质的原始制造商索取相关物质辨识信息以便申请。
来源:台湾地区环境部
工具:1. 中国台湾既有化学物质清册(TCS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