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化学物质登录制度中,委托的代理人是否需要在台湾设立户籍?

时间:2025-07-08
中国台湾
台湾化学物质登录

根据《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第2条第2项,化学物质制造者或输入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登录办法相关的申请或申报事项。代理人应为具有台湾户籍的自然人,或者是依法设立或登记的法人、机构或团体,并在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时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文件。

附件:《台湾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

 

来源:台湾地区环境部

工具:1. 中国台湾既有化学物质清册(TCSI)

           2. 中国台湾第一期指定应完成既有化学物质标准登录名单(PEC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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