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发展,交通运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予2024年6月19日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对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的一般规定、承运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投诉处理及信息报告、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托运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有关活动。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者目的地点之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后,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1996年3月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50号)和2000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1号)将同时废止。
本规定指明,托运人不得在货物或者货物包装内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等。承运人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发现托运人隐瞒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不得收运、承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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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原文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