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8日,海关总署稽查司、商检司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海关实施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的通知》(稽查函〔2024〕1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在全国海关实施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进行了规定,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开展试点、“批次检验”模式、工作要求,并给出了《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包装“批次检验”改革试点操作指引(试行)》。本操作指引对检验批次确定、作业要求、动态管理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试点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列明的出口危险化学品,以及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第6.2类感染性物质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除外)的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的“批次检验”。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2023年10月以来,部分直属海关在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中,试点开展“批次检验”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强化危险品监管,推动海关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开展试点
即日起,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出口危险品“批次检验”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总署相关改革文件的精神,在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中,在保持“批批检验”原则不变的基础上,选择优质企业作为试点,优化调整为“批次检验”模式。
二、“批次检验”模式
根据《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2828.1),“批”应由同型号、同等级、同类型、同尺寸、同成分,在基本相同的时段和一致条件下制造的产品组成。结合前期试点工作情况,总署对相关作业模式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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