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5日,中国民航局发布了《通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至2024年7月12日。如有意见请填写《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并反馈至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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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征求意见稿是中国民航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R3)和《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2)等规章而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中国通用航空(不含无人机运营企业)危险品运输活动,提升通用航空领域危险品管理系统性,确保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发展。
《通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通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的一般规定、运输要求、运输手册管理、托运人的责任、培训、信息告知、应急、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依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通用航空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危险品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通用航空活动时的危险品管理。涉及跨境或赴境外开展通航活动的,除满足本规定,还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和活动所在地民航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本征求意见稿指出: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收运、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2. 除运输安全水平符合要求并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按《技术细则》给予批准或者豁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李中携带或者通过货物、邮件托运、收运、载运下列危险品: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到感染的活体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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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通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